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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评估(ERA)

环境风险评估(ERA)

根据修订后的2001/83/EC指令第8(3)条,申办方应提交药品潜在环境风险的评估,应评估其环境相关影响,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量并采取措施以限制这些影响。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此类影响都均不会对上市许可的审批产生负面影响。通过集中、互认、去中心化或国家程序,药品的所有新的上市许可申请都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ERA)。对于第II类变化,如果环境暴露增加,例如新的适应症可能导致该药物的使用范围显著增加,则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于根据欧盟委员会法规(EC) No 1085/2003附录II的扩展申请,如果环境暴露可能增加,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例如某种口服药物同样被应用于皮肤贴片。如果仅仅是内容更新,或进行IA/IB类型变更,则不需要E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