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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协调程序(VHP)

自愿协调程序(VHP)

当申办方希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欧盟成员国进行临床试验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申请自愿协调程序(VHP),作为向每个主管当局单独递交临床试验申请的替代方案。

欧盟的VHP

VHP是由临床试验促进和协调工作组(CTFG)于2009年制定的,旨在解决将欧盟条令纳入国家法规的困难,并协调主管当局对临床试验进行的批准决定。

VHP允许申办方一次向欧盟的多个主管当局(至少2个)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对研究性药品的质量和受试者安全性进行统一和一致的评估。该程序需要在向每个主管部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完成递交,以对研究进程进行简化。

VHP是非强制的(无论是从申办方还是主管当局角度),如果申办方计划至少在2个欧盟成员国开展临床试验,就可以申请VHP。

虽然VHP仅适用于主管当局,但一些伦理委员会也可以参与核心文件的审查。

申办方也可以通过VHP递交对于档案的重大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