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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药物开发与监管系列 – 罕见病定义与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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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顾名思义,指发病率极低的疾病。此类疾病影响全世界大约6%至8%的人口,是一个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众所周知,药品的开发和生产受到其上市地区药监部门的严格监管。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均广泛立法,确保已被证明安全有效的药物按高质量标准生产。

罕见病药物同样需要证明其安全有效,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于罕见病发病率极低的特点,通常只能确定少数潜在罕见病患者,招募受试者非常困难,并且临床试验同样成本昂贵,在与普通药物相同的市场独占期内几乎没有可能让药品开发者收回开发成本。所以对于开发者来说,罕见病药物并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开发目标。

有鉴于此,各国政府为了响应罕见病患者的需求,支持罕见病药物开发,均颁布了罕见病法案并成立了罕见病相关机构,还进一步发布了罕见病的激励政策和罕见病药物开发技术指导原则。本文将对罕见病的定义和孤儿药认定条件,以及海外欧美日各国就支持罕见病药物开发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进行综述。

罕见病定义与孤儿药认定

随着药品开发由单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区域性研究转为跨地域性质的全球性研究,需要一种通用语言来描述疾病的病理学和自然史以及需要监测的疗效和安全性终点。故标准化对于罕见病的开发尤为重要,因为需要招募足够数量的患有相关疾病的受试者来支持全球性研究。不幸的是,除了罕见病分类和疾病终点定义的差异之外,不同地区之间对于罕见病的定义也并不相同,并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不同国家地区对于罕见病的定义如下表所示:

表1:各国罕见病定义

由此可见罕见病定义不是用以确诊疾病的,而是主要用于对病患人群的合理划分、为罕见病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其通常以疾病的发病率或患病人数为衡量标准,不同国家或地区因种族差异、经济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别,所以进行全球统一的罕见病定义非常困难。例如,镰状细胞病在美国和欧洲被列为罕见疾病,但在疟疾流行的地区,该病发病率较高,会脱离罕见病的范畴。

罕见病药物在全球都有注册上市的可行性,尽管不同地区对于罕见病的定义存在差异,但大多数罕见疾病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类似的分类。罕见病药物的潜在开发者应尝试在全球罕见病药物开发计划框架内定制基于当地流行病学数据和国情的综合性开发计划,来应对不同地区的监管差异。通用技术文件中的模块根据需要根据当地数据进行撰写,以便提交给不同的监管机构。

孤儿药资格认定是孤儿药相关激励政策实施的基础。然而获得孤儿药认定有严格的要求,其认定条件基于该地区罕见病的定义,见下表:

表2:各国孤儿药认定条件

罕见病监管机构

美国 – 罕见病产品开发办公室

在美国,罕见病相关法案的制定和产品的管理由FDA负责。1982年,FDA成立罕见病产品开发办公室(Office of Orphan Products Development, OOPD)以支持和推进罕见疾病新疗法的开发和评估。OOPD评估基于罕见病药物申请人的信息,以确定其药物、生物制剂是否符合相关激励措施的标准;并管理拨款,为罕见疾病的研究提供资金。该办公室还与医疗研究团体、专业组织、学术界、政府机构、罕见病行业与病患团体合作解决罕见病问题。罕见病药物的审评工作,则根据其自身属性由CDER、CBER来负责。

欧盟 – 罕见病药品委员会

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统一管理欧盟地区医疗产品相关事宜。按照2000年颁布的《孤儿药品管理法》,EMA专门成立了罕见病药品委员会(Committee for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 COMP),在欧盟境内负责孤儿药的认定程序,并协助制订孤儿药政策,发布罕见病药物开发的指导原则,进行跨区域的罕见病项目合作等。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则负责罕见病药物的具体技术审评。

日本 – 多个机构联合管理

日本孤儿药的管理机构职责与美国类似,但在职能分配上存在差异,体现为孤儿药认定和专业咨询、审评、研发指导、资金援助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日本罕见病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及孤儿药的认定主要由厚生劳动省(MHLW)负责,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负责罕见病药物开发与上市的咨询并进行罕见病药物的审评;国立生物医学创新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Biomedical Innovation, NIBIO)主要为罕见病药物开发者提供科学建议、支付研究补助以及罕见病研究费用认定等服务。

 
发布于:2023年2月28日